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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复习笔记:普通合伙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1月6日

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责任承担:

1.普通合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 在执业活动中因估计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与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 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3.普通的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 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出资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 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以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普通合伙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与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余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退伙: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合伙人的改变: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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