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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复习笔记:物权的共有及优先购买权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1月8日

 物权的共有及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收益依各自份额行使。处分整个共有物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效力待定,但若共有物为动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他共有人可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共同共有: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其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并无明确份额,只有终止时才显现。擅自处分为效力待定行为,不得对抗善意有偿第三人。部分共有人擅自抵押的,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

优先购买权:按份: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如其他共有人为两人以上,都想购买,由转让人决定。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发生优先购买权。

注意:买卖不破租赁(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有权以普通购买者身份参加变卖)。优先权的效力排列(由高到低):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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