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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复习笔记:留置权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1月8日

留置权:

留置权构成要件:

1、积极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1)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3)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留置权人的权利

(1)占有留置物;

(2)收取孳息;

(3)保管费用请求偿权;

(4)优先受偿权(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

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1.主债权消灭,留置物消灭,留置权实现;

2.债务人员行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3.基于留置权人意志而丧失对留置物占有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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