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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复习笔记:合同解除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1月10日

 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为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法定解除权之特别规定。

1.任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承揽合同之定作人,货运合同之托运人,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委托合同的双方,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2.特别解除权:不按抗辩权人,分期付款买受人欠款1/5以上,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危及安全、健康,承揽人擅自转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合伙企业除名、退伙。

3.明令不得解除:保险人,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海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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