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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复习笔记:结婚、离婚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1月12日

结婚、离婚:

结婚: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

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注意: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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