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44号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63.5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63.18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0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41%,2007年12月1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20日发行结束,12月24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每半年付息一次,利息支付日为每年6月17日、12月1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7年12月1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07年12月17日至12月2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售部分的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100.20元,其他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本期国债发行结束后,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共筹集资金15500亿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