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通知
- 第3页: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
- 第4页: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3
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
条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考办”)负责全市无纸化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指导区县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的考务管理工作。区县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考务工作。
第三条 市会考办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的考试时间,组织全市的考务工作,指导安排全市无纸化考试考场(点)等,并与区县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签订责任书。
第四条 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与无纸化考试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和会计资格考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会计资格考试系统“无纸化考试模块”、“无纸化考试答题模块”采用全国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区县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市级下达的统一技术标准和要求为无纸化考试提供现场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六条 考场(点)应当相对集中、安全、安静、光线充足,应配备考试服务器、考试管理机、视频监控系统、电子签到设备等;应配有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UPS等)、空调等。应配备适当监考人员、巡考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必要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考场考试计算机数量应合理配置,预留5%左右备用机,考点服务器应有备用或用适当配置电脑代替。
第八条 考试服务器除传输试题和答题数据外不得与互联网连接,所有考试机禁止连接互联网,禁止使用可移动存储介质等外接设备。
第九条 开考前12小时,各考点考务管理人员应对考场设备进行全面检测,保证所有设备运行正常,并清理服务器和考试机上的无关信息。检测完毕,进行封场。
第十条 考试统一使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题(卷)库。
第十一条 每批次无纸化考试开考前1小时,考场(点)将电子试卷导入无纸化考试系统,考前30分钟进行试卷解密。
第十二条 当天考试结束后,区县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考试数据信息上报市会考办,所有考试结束后,将考试违纪处理情况以及《考场情况报告单》整理封存上报市会考办。
第十三条 无纸化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自动评分,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统一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无纸化考试的其他事项,适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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