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4月1日至30日
各财政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4〕29号)要求,现将我市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考初级资格: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考中级资格: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报考高级资格: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财政和税收专业的经济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
1.根据粤财会〔2011〕71号文规定,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因此在我市报考会计资格考试须持有我市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东莞市工作单位(或东莞居住)。持外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外市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须回发证地或工作地报名考试。
2.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7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应当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七)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考核方法
1.会计工作年限的考核方法要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日期为计算起点,其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2.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中: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在读时间需要扣除,不能连续计算。
(八)港澳台居民报名方法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港澳台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材料。
(九)根据省考办规定,为有效防止会计工作年限不足人员报名考试, 1989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报考中级资格考试将不实行网上报名,如需报名请携带有关证件到报名点现场审查报名。我市受理此类考生的现场报名点为:市直报名点(地址:东莞市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15楼东莞市会计学会)。
二、考试级别、科目及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级别和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3.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二)考试成绩管理
1.初级资格: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2.中级资格: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3.高级资格: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可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考办将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4年度考试。届时请留意网上公告。
四、考试方式
(一)初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
初级资格两个科目实行连续考试。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其中:《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1.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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