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月10日至20日
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衡阳考区考试公告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规定,结合实际,现将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衡阳考区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级别、科目、方式和考试时间
(一)考试级别、科目、方式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实行无纸化考试;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实行闭卷纸笔考试;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实行开卷纸笔考试。
(二)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2015年5月16日-20日间举行,中、高级资格纸笔考试于2015年9月12日-13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见考生准考证。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
中级资格 (纸笔考试) |
高级资格 (纸笔考试) |
5月16日至20日(共5天、10个批次) |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
9月12日 (星期六) |
9:00-11:30 财务管理 |
||
14:00-16:30 经济法 | |||
9月13日 (星期日) |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确定我省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由省会计考办核发当年参评的成绩证明。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以上学历(不含技校学历)。
(三)报考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但不包括其全日制学历在校学习和实习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具体情形按如下规定执行:
(1) 报考人员持有学历均为全日制学历。取得学历在前、会计从业资格在后的,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前、学历在后的,应自取得学历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2) 报考人员持有学历既有全日制学历,也有非全日制学历的,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应追溯到其全日制学历及会计从业资格取得时间,且不含其全日制学历在校学习和实习时间。举例如下:
取得全日制学历在前、会计从业资格在中、非全日制学历在后的,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前、全日制学历在中、非全日制学历在后的,应自取得全日制学历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取得全日制学历在前、非全日制学历在中、会计从业资格在后的,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报考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人员,须符合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教等三十一个系列(专业)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的通知》(湘职改字〔1999〕24号)规定的破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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