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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发放通知

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通知

2008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定于2009年2月4日至2月15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2009年2月4日至2月15日(期间2月7、8日休息不上班,2月14、15日照常发放证书)。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二、发放地点: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中级),12号窗、13号窗(初级)。

三、发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文件相关要求,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本年度合格考生需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见附件1),凭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到以上指定窗口领取证书以及报名发证登记表(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四、注意事项:

(一)、经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心核查,部分考生报名及证书资料有误或不全,因此证书未下发,请相关考生尽快于2009年2月15日之前补齐相关资料以便制作证书:

1、缺制证照片的:卓晔、钟雪英、刘金銮、曾志平、旷雁冰、曹丽燕、钟佳莉(以上人员级别为中级);唐玉琴、闫翠翠、黄月红、祝永辉(以上人员级别为初级)。以上人员需将一张一寸红底彩色照片帖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上,交本中心以便制作证书。

2、无报名发证登记表的:范懿丹、房赛平、郭晓丹(以上人员级别为中级);伍月华、陈紫红(以上人员级别为初级)。以上人员需补交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附件2下载后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到报名点签署审核意见)、一寸红底彩色照片贴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上,交本中心以便制作证书。

(二)、因工作安排,如合格考生未在规定时间领取资格证书,请于2009年3月10日以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拨打电话83777159查询补领证书事宜。

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二○○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1 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报考初级资格者除具备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考试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

  三、报考中级资格者除具备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以上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专业工龄和资格年限,计算到2007年12月底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附件2 报名发证登记表(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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