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湖北初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25日—11月8日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7]4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报考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应届毕业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的规定,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本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但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以毕业的有效证件或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2008年考试报名,省直和武汉市实行直接在报名点报名和网上报名(试行)。其他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直接在报名点报名或进行网上报名(试行)。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时,考生本人应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明的原件。
报名工作一律由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办理,不委托代理报名或设立代理报名点。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修订印发2008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并用于考试,考试大纲在考试报名时征订发行。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2007年9月30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08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相关考试事项。
(二)2007年10月25日—11月8日为集中报名时间,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本地区2008年度考试报名工作。
(三)2007年12月5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报送《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附件1)。
(四)2008年3月3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附件2)和本地报名库电子文档、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
(五)2008年4月28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复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六)2008年5 月8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将考试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
(七)2008年5月15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报考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应届毕业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的规定,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本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但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以毕业的有效证件或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2008年考试报名,省直和武汉市实行直接在报名点报名和网上报名(试行)。其他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直接在报名点报名或进行网上报名(试行)。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时,考生本人应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明的原件。
报名工作一律由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办理,不委托代理报名或设立代理报名点。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修订印发2008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并用于考试,考试大纲在考试报名时征订发行。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2007年9月30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08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相关考试事项。
(二)2007年10月25日—11月8日为集中报名时间,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本地区2008年度考试报名工作。
(三)2007年12月5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报送《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附件1)。
(四)2008年3月3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附件2)和本地报名库电子文档、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
(五)2008年4月28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复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六)2008年5 月8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将考试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
(七)2008年5月15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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