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0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11.20-30日报名
三、报名条件
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少时间 | |
会 计 |
初级 | 与财会相近专业 |
高中以上学历 |
有会计证 |
中级 | 与财会相近专业 | 大学专科 | 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有会计证 | |
大学本科 | 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有会计证 | |||
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班毕业 | 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有会计证 | |||
硕士学位 | 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有会计证 | |||
1、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说明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不满3年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一经查出,取消考试资格,概不退费,后果自负。
(二)考试级别及考试科目。2007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
(三)考试成绩管理。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四)考试大纲。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07年度的考试。
(五)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据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五、考试收费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执行。每人交报名费13元,每考一科交考务费36元。
六、考试成绩发布及颁发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一般由国家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考试合格(资格)证书一般由国家在发布考试成绩1个月后开始下发。
考试合格者由人事职考部门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与财政部共同用印的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在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报名的考生到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宾委路1号、市委会堂南侧)领取。领取合格(资格)证书时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
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人事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不得附加外语、计算机考试等条件。
七、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人事职称考试机构要结合实际,及时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考生尽快了解考试信息及相关政策。
2.要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3.要确保考生报考信息准确。在报名工作中要认真指导考生正确填写报名表和填涂报名信息卡。报名结束后要指定专人负责考生报名信息的校对工作,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提高报考信息质量。
4.要加大对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宣传力度。要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网站等各种渠道,以及报名现场等各个工作环节进行广泛宣传。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考生报名中要依据人事部3号令对考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报名时要现场公示考试纪律,使每个考生了解考试纪律规定,充分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各部门要精心组织,优质服务,做好报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