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四)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五)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具体采用列举法,按列举税目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
印花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六)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种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至5%的幅度税率。
(七)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它只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
(九)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级差收入,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差别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