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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8日

  三、不得扣除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7.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8.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扣除项目。
  四、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或: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等,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办法。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的计算
  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预缴所得税额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
  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算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特殊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办法。
  第九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
  (二)熟悉税务检查的法律规定;
  (三)了解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四)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职权。
  [考试内容]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职权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地方财政系统、海关系统负责有关税种的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职权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
  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凡有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稽查。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是指订本式总账、明细账、订本式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经批准,也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管理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填制应当符合税法规定。
  (四)会计档案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
  第三节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和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
  二、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一)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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