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
一般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专用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八、异地银行结算帐户
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帐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帐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帐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证明文件。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及融资功能。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