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和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
二、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一)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补缴和追征税款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其他原因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税法规定处理。
(三)核定应纳税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
2.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因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四)税收保全措施
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强制执行措施
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六)阻止出境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税款优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