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金额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从事生产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另有规定,本大纲不涉及)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进口货物,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10)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发生了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如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 = 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工业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以及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应符合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