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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1-5)章(8)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4日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时效限制。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则确定。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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