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印花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车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契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熟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熟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 .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一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 .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关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根据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从2001 年1 月1 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 1 一扣除比例)×1.2%
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三、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对房产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
1 .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2 .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3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 .摩托车。
5 .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6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1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 .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如载客汽车每年税额为60 元一660 元。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三、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对车船税纳税地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2 .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 .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的单位和个人。
4 .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 .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是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时所书立的转移书据。
3 .营业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4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印花税税率
(一)比例税率。分别为0.5‱、3‱、5‱、1‱。
(二)定额税率。单位税额为每件5 元。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 .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 .纳税人有法定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 .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 元。
四、印花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印花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 .房屋买卖。
4 .房屋赠与。
5 .房屋交换。
因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一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契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契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学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税法对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税法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1 .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 .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
3 .电车。包括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4 .挂车。包括全挂车和半挂车。
5 .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税法对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采用固定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五、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出租、抵押等未转让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税法规定情形的,其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在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确定之后,按照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以增值额中属于每一税率级别的部分的金额,乘以该级的税率,再将由此而得出的每一级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数就是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为了简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般可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可按总的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单方法,直接得出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具体的计算公式分别是: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 一扣除项目金额×5 %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以上公式中的5%、15% 和35% ,均为速算扣除系数。
五、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缴纳。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三)纳税期限
1 .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 .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
3 .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可以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根据应征税额和已征税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 .原油。
2 .天然气。
3 .煤炭。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 .黑色金属矿原矿。
6 .有色金属矿原矿。
7 .盐。
二、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
税法对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率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容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资源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资源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点评:和07年考试大纲相比,本章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