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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5)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31日

  导读: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衷心感谢全国网友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初级会计职称的广大考生朋友,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特别整理了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供各位考试参考,考试大编辑祝广大考生学习进步!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的特点

  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这一特点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以第三产业为主有关,除了对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货物进口征收增值税外,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服务业在内的各类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4.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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