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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9)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31日

  导读: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衷心感谢全国网友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初级会计职称的广大考生朋友,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特别整理了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供各位考试参考,考试大编辑祝广大考生学习进步!

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税收减免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这里所称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6.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7.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8.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12.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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