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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2.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3.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4.直接减免“三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减免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三、教育费附加
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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