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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12)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2日

  导读: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衷心感谢全国网友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初级会计职称的广大考生朋友,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特别整理了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供各位考试参考,考试大编辑祝广大考生学习进步!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概念(了解)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这里所称的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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