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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1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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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概念(了解)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掌握)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掌握)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一方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承受一方要交契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转让一方要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要交契税。

  3.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在实际中还有其他一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如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对这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可以分别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再如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此外,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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