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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15)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2日

  导读: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衷心感谢全国网友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初级会计职称的广大考生朋友,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特别整理了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供各位考试参考,考试大编辑祝广大考生学习进步!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了解)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单选性计算题)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了解)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选择题)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多项选择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与税收优惠相联系。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说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这样,各地在确定不同地段的等级和适用税额时,就有选择余地,尽可能做到平衡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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