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
知识点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 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举例:
(1)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发生混合销等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颓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颓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兼管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l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处理。是2011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
举例: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
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