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知识点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应税项目 |
纳税地点 |
除建筑业劳务外的应税劳务 |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 | |
扣缴义务人 | |
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 | 应税劳务发生地 |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 土地所在地 |
销售、出租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
二、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1.铁道运营业务:只有中央铁道运营业务,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缴纳;其他在铁路公司或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2.航空运营业务: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缴纳。
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5.中国银联股份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新系统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