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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学习辅导:城市维护建设税

来源:233网校 2011年8月31日

  第九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知识点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3、“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4、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主要有: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晶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11年l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建设税的地点。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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