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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1年11月7日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对其他税收减免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A.军队用于出租的土地
  B.寺庙内宗教人员的宿舍用地
  C.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员工食堂用地
  D.市人民政府办公用地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国家机关、军队、宗教寺庙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A是军队营业性用地,不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判断题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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