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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期限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1年11月7日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九、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期限
  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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