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十五、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减免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单项选择题
◎李某2010年3月转让其2007年1月购买的一处住房,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5万元,购入时价格30万元。本次转让中李某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
A. 0
B. 3
C. 4.5
D. 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的规定。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相关推荐: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报考推荐:全国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