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要点1】关于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要点2】关于不可更改项目——更改的票据无效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无效票据:
(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要点3】关于票据的可更改项目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要点4】关于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三方面(名称、日期、金额)
(1)关于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②月、日填写要求:
实际日期 |
票据日期 |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月) |
前加“零” |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1-9、10、20、30日) | |
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日) |
前加“壹” |
日为其他(21-29,31日) |
—— |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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