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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要点1】“境内”范围
特别是: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要点2】“应税劳务”范围:
特别是: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要点3】“有偿”行为
但“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包括:(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2.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二、营业税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特别关注】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
【特别关注】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
【特别关注】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但是: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7)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8)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特别关注】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文化体育业
【特别关注】
(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子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特别关注】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
【特别关注】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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