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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
二、税务登记
(一)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2.两个时间: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内容: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
重点:设立(开业)登记时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几个时间:
(二)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管理
3.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利——5项
四、纳税申报
五、税款征收措施
(一)主要措施——6项:
1.核定税额:6种情形;
2.滞纳金: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4.税收保全措施;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阻止出境。
(二)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注意选择题)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3.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六、税务检查——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七、税务行政复议:
(一)受案范围:其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属于必经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形式
2.时间
3.生效
八、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九、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征管法中主要是行政责任。
包括对税务登记证的暂扣或者吊销,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等。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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