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辅导

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4.8: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大家论坛 2012年2月17日

※※根据各章考点知识,考试大全新推出免费章节练习,提供试题详细参考答案及解析、笔记交流、你问我答等。欢迎各大考生登录考试大模考会员中心进行全新体验!点击登录进入考试大会员中心》》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一)代扣代缴方式
1.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2.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所扣缴税款的2%手续费。
(二)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2010年)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C.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D.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时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应纳税所得的,其纳税地点的选择是( )。
A.收入来源地      B.税务局指定地点
C.纳税人户籍所在地   D.纳税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时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应纳税所得的,纳税人选择固定一地申报纳税。
本章小节
主要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目和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税收减免、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考情分析: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考情分析汇总
考点回顾: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重要考点回顾
点击查看: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辅导汇总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汇总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知识点大全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