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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5章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4月12日

二、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外单位及个人。
【提示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买方)缴纳契税,转让方(卖方)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2.征税对象【★2009年单选题命题点】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具体包括:
表5.2契税的征税对象

属于契税征税对象的项目

不属于契税征税对象的项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其他,如以投资、抵债、获奖、预购房地产承受房屋、土地权属
(7)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8)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1)土地、房屋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契税计税依据【★2011年、2010年单选题命题点】
1.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
(1)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价差作为计税依据,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2)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三)契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2011年单选题命题点】
1.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2.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3%~5%)。
【例题2·单选题】某省一体育器材公司于2010年10月向本省某运动员奖励住宅一套,市场价格80万元。该运动员随后以70万元的价格将奖励住宅出售,当地契税适用税率为3%。该运动员应缴纳的契税为(  )万元。
A.2.4
B.2.1
C.4.5
D.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的,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并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由于契税是属于买方税,房屋出售的,出售方不缴纳契税。应纳契税=80×3%=2.4(万元)。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契税征收管理
1.契税纳税环节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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