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使用的车船也需要缴纳车船税,他们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2.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3.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4.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
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税车辆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提示:拖拉机、非机动车免征车船税。
2.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应纳税额 |
载客汽车、摩托车 | 每辆 | 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率 |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
船舶 | 净吨位 |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 | 净吨位 |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减半征收) |
三、车船税税收优惠(重点)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2.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提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3.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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