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合同或凭证 | 计税依据 | 税率 |
(1)购销合同 | 购销金额 | 万分之三 |
(2)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或承揽收入 | 万分之五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收取的费用 | 万分之五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 | 万分之三 |
(5)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金额,如果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 千分之一 |
(6)货物运输合同(重要) |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以及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等 | 万分之五 |
(7)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费用,但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 千分之一 |
(8)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有具体规定 | 万分之零点五 |
(9)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收入 | 千分之一 |
(10)技术合同 | 合同所载金额(不含研究开发经费) | 万分之三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合同所载金额 | 万分之五 |
(12)营业账簿 |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 万分之五 |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 | 5元 | |
(13)权利许可证照 | 按件计税贴花 | 5元 |
提示:(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0.05‰、0.3‰、0.5‰、1‰)
2.定额税率:5元
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税额为每件5元。
提示:印花税的具体比例税率不需记忆,但必须会运用税率计算税额。
(三)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
(1)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四、印花税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5)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6)军事、救灾、新铁路施工运料等特殊运输合同免税。
4.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五、印花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四)缴纳方法
1.自行贴花。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向当地纳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这是缴纳印花税的基本方法。
提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足印花。
2.汇贴汇缴。
提示: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3.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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