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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解: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6月12日
导读: 导读:考试大小编整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讲解供考生复习。

  六、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土地增值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之后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提示: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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