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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解:税务检查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6月13日
导读: 导读:考试大小编整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税务检查”相关知识点讲解供考生复习。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纳税检查)的概念与类型

  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1.税务检查的形式

  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委托协查包括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

  2.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逻辑推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提示:税务机关的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主要有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提示:(1)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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