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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7月1日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资料共享专区

 知识点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点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知识点三、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知识点四、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知识点五、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知识点六、劳动合同的类型

 知识点七、劳动合同的效力

 知识点八、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知识点九、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知识点十、医疗期

 知识点十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知识点十二、劳动合同解除

 知识点十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十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知识点十六、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知识点十七、劳动调解

 知识点十八、劳动仲裁

 知识点十九、劳动诉讼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章节习题

  知识点五、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掌握)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定合同的时间   处理措施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例外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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