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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劳动合同解除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7月3日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资料共享专区

 知识点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点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知识点三、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知识点四、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知识点五、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知识点六、劳动合同的类型

 知识点七、劳动合同的效力

 知识点八、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知识点九、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知识点十、医疗期

 知识点十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知识点十二、劳动合同解除

 知识点十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十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知识点十六、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知识点十七、劳动调解

 知识点十八、劳动仲裁

 知识点十九、劳动诉讼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章节习题

  知识点十二、劳动合同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熟悉)

  劳动合同解除: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二)协商解除(意定解除)——必须协商一致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法定解除(掌握)

  法定解除: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劳动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由单方提前终止。法定解除又可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提前通知
(无补偿,单位无过错)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随时通知
(有补偿,用人单位有过错)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不需事先告知
(有补偿,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提前通知
(无过失性辞退)
(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但却没有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随时通知
(无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
(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那么劳动者可要求获得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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