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资料共享专区】 | |
十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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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章节习题】
知识点十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掌握)
(一)经济补偿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
1.适用条件不同 | 2.性质不同 | 3.支付主体不同 | |
经济补偿金 | 法定 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
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 | 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
违约金 | 约定 (1)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 (2)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
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 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
赔偿金 | 法定或约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
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处理
用人单位的态度 | 条件 | 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
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 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 不支付经济补偿 |
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
不同意续订 | 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 |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掌握)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情形 |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 举例 |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 按1年计算 | 某职工在单位工作5年8个月,则应支付6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
不满6个月的 |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 某职工在单位工作5年4个月,则应支付5.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平均工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月工资的幅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3)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的上限=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3.关于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计算(熟悉)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此时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分两段计算:
①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新规定执行
两段补偿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的变化 | 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 | 补偿基数的计算 | |
解除劳动合同 | 增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自2008年1月1目起算 |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未变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 | 2008年1月1日前: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
2008年1月1日后: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
终止劳动合同 | 增加: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 |
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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