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资料共享专区】 | |
知识点十七、劳动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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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章节习题】
知识点十七、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员
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三)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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