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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7月9日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掌握)

  一、征税对象——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熟悉)

  为11个应税项目。

  1.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个人所得的范围

  (1)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熟悉)

所得项目 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
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
劳务报酬所得 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坐落地
动产转让所得 实现转让的地点
财产租赁所得 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的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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