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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个人所得税税率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7月9日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个人所得税税率(熟悉)

应税项目

税率

注意事项

  工资、薪金所得

  7级超额累进税率(修订)

  1. 纳税人2011年9月1目(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级超额累进税率(修订)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劳务报酬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由于有加成征税规定,实际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掌握)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加成幅度,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财产转让所得
  (4)财产租赁所得
  (5)偶然所得
  (6)其他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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