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辅导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7月10日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1.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1)基本规定——限额扣除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项目——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全额扣除:
  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②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包括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
  ③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④对汶川灾区的捐赠

  2.对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编辑推荐: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两科辅导资料大全
  备考专题: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专题
  考试试题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专练 章节突破测试

  考试小工具,轻松应用助学习:(点击小图标,进入考试应用)新增考试群组,欢迎考生加入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在线模考,免费估分!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章节习题,模拟测试!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清课程,讲师辅导!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订阅,掌握最新考试报考!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互动交流、你问我答!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