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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个税的纳税期限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7月13日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个税的纳税期限(注意修改)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 纳税期限
1.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账册健全的: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账册不健全:其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
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税款,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纳税人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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