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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个税的纳税地点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7月13日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七、个税的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判断题

  ◎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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