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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7月16日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房产税的税收优惠(熟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5)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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